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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海瑞天才的意识到,只有公正的司法才会真有效率,始终如一地依法公正裁决,会减少所谓的刁民告刁状,也就是机会型诉讼,从而减少社会诉讼,这就是‘海瑞定理一’。 被黄教授无视的第二段,曰:‘两造具备,五听三讯,狱情亦非难明也。然民伪曰滋,厚貌深情,其变千状,昭明者十之六七,两可难决亦十而二三也。二三之难不能两舍,将若之何?’ 意思是,在‘两造具备’,即双方均出庭陈词辩论;并进行了‘五听三训’,也就是符合规定的审案程序后,有六七成的案子可以查清,依法判决。但由于当事人不会诚实交代,一些深藏表象之下的隐情无法发现,会有两到三成的案件,双方的证据和论证难分高下,无法判决何方胜诉。在没有可能一一细查的情况下,该如何去判呢?这就用到了那六个‘差别保护’原则。 如果忽略这第二段话的限定,海瑞的差别保护,才是黄教授所描述的那样,但这段话明明存在,海瑞说得很明白,所谓‘差别保护’,只是在坚持定理一的情况下,在处理那些‘两可难决’的案件才会用到,某些人却偏要断章取义,真不知居心何在? 现在再去看那六个差别保护原则,就会理解海瑞的司法精神了……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,在经济资产的两可案件中,尽量保护经济弱势一方,也就是穷人和小民的利益。 而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,海瑞承认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,在‘争言貌’,就是关系到声誉、威信的判决中,应该保护为上者,以维护尊卑有序的封建秩序,是为‘存体’。当然若乡宦擅作威福,打缚小民,又不可以存体论了。 这种在经济资产上保护弱势的原则,和在社会文化上保护优势的原则,就是‘海瑞定理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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