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规定自己到州县,只在原有公所居住,公所‘不许修改’,包括公所中的排设、砚池、桌帏等物,也只用原物,‘不新制’;还规定‘各官参见手本’前后不著壳,不许用高价纸;自己到各地吃饭,物价贵的地方每餐用银不准超过三钱,物价贱的地方只能用二钱,且包括柴、烛之费。
三是反对贪污及化公为私,规定‘侵欺仓库,律有明条’,‘不是为公为民,决不支用’,不准用公物‘充人情’、请客送礼,规定只能公事用公银,办私事要用自己的俸金,如果‘不分公私,混行支用’就要以贪赃论。
四是反对行贿受贿,规定不许给官署及长官送礼行贿。为了防止书吏收取贿赂,要求巡捕官对书吏进行搜身检查,如果行贿的是官,要加重处罚。
五是用经济办法惩处渎职的属官,如规定官军不能按时领到月粮,府州县官也不能支取,或者把府州县官的米、银扣发给官军。
许多规定,林林总总,周密完备,皆是海瑞积多年在地方的为政经验。他把过去在长洲、淮安等地所作规定归纳完善,为自己和属下制定的一一整套行为规范。
尤其是一些过去海瑞深恶痛绝,却无力改变的现象……比如官场迎来送往,豪奢浪费、繁文缛节的形式主义,现在大权在握,自然要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杜绝这套[***]作风。他在《条约》中规定,再大的官,路过本地,县官不许出迎,只让驿官表示一下礼节便可。事实上,海瑞在任县令时,就察觉到,江浙一带富庶甲天下,各地官员喜欢来此一游,顺便捞点实惠。碍于官场礼节,以及为了关系人情,地方官往往竭尽民力,迎来送往,不禁好吃好喝伺候着,走的时候还要奉上满车满车的土特。